金門在燦爛陽光與藍天下,軍事碉堡透露著戰時神秘色彩、閩南古厝聚落彷彿時光倒流喚起往日回憶。多姿多采的景點,真讓人不知該從哪裡開始玩起?讓我們帶您蒐集最新超人氣景點,一個一個打卡去吧!
純白色的外觀與精緻的雕花,展現出洋樓的典雅風格,由金門旅居新加坡僑商陳景蘭於1921年創建,是金門縣有規模最大且最完善的洋樓。
18棟閩南傳統建築,合稱「十八間」。建築群工整一致,配合彩繪、石雕等裝飾,可說是金門閩南建築的代表作,引領遊客們踏入金門歷史。
金門戰地的精神象徵。傳統城樓與現代建築的融合形成獨特建築美感,來到金門必要登上頂樓遠眺金廈美景,一覽金門風光。
鬼斧神工的軍事傑作,於八二三砲戰間動員無數人力、耗費五年完成被譽為「地下金門」傑作之一,展現其雄偉壯觀、氣勢磅礡。是金門最美的水上坑道。
Solis Hotel 金金禮寓 或同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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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暖的家
來回機票、住宿、表列中行程門票與交通、餐食、團險。
小費,行李小費,行李超重費
適時給予服務人員些許小費,是一種國際禮儀,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;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領隊、當地導遊及司機,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,可給予全額或再額外加給以茲鼓勵敬請體諒服務人員的辛勞。下列幾項您可作為參考:
【注意事項】
◆報名成功不代表有位,預約需繳交之作業金非訂金性質,非擔保契約履行,如本商品已額滿或訂位未成功,則旅客所繳付之預約作業金將全額無息退費。
◆訂購本產品前,訂購人同意,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,視同旅客同意相關取消(含異動)之規定,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。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,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,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使用旅客本人各行程內容及相關約定。
◆單人報名者:飯店房型以兩人一室為主。單人報名者,請按房型補足單人房價差3,000/人。
◆本行程適用於搭乘立榮、華信班機。班機時間須依航空公司實際回覆為準,若可接受請再報名。 航班時間:早航班為07:00~11:30;午航班為11:31~17:00;晚航班為17:01~21:00。 因國內航班調度頻繁,正確航班時間以出發前一天通知為主。
◆團體機票限當日當班使用,不得轉讓、不得更改行程,開票後如欲延期、取消退票視同廢票,無退票價值。
◆國內線機票運價如遇航空公司公告調漲票價,其機票差額須由旅客自行補足新票價之差額,敬請貴賓特別注意。
◆嬰兒(二歲以下)僅收取保險手續費每人500元,請旅客於機場櫃台辦理登機時,須確認嬰兒有登機證方能登機。
◆本行程是無派領隊之團體行,即台灣本島無領隊隨行,由導遊於當地機場接團服務;並有合車合船之狀況。
◆同行旅客不同地點出發因航班時間不同,當地可能無法併團同行,敬請見諒。
◆此行程為散客成團,車輛分配、導遊調度皆需以當地安排為主。 離島交通資源有限,車輛皆以接駁為主;遇旺季期間,車輛調度吃緊,需請見諒並耐心等待。
◆金門遊覽車安排:若旅客人數為6-8人,則採用九人座車型司機兼導遊;旅客人數介於9-18人,則採用中型巴士司機兼導遊;若旅客介於19-42人時,則搭乘大巴士一司機一導遊;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◆行程會因住宿地點調整、潮汐、車船調度,而有前後順序對調,若有調整之處,敬請配合及見諒。行程載明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氣候或假日人潮多,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調整。 表列之行程景點,若因當天天候、風浪,為安全上考量,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之權利。
◆本行程設定為團體旅遊行程,故為顧及旅客於出遊期間之人身安全及相關問題,於旅遊行程期間,恕無法接受脫隊之要求;若因此而無法滿足您的旅遊需求,或可建議您可選擇自由行系列。不便之處,尚祈見諒。
◆配合政府響應環保節能減碳,離島住宿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的盥洗用品,(牙刷,牙膏,梳子,浴帽,刮鬍刀等) 如造成不便敬請見諒!
【取消規定】
◆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【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(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◆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,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,如遇旅客因故取消,將依據【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(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】-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收取取消費用。訂購本產品前,訂購人同意,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,視同旅客同意相關取消(含異動)之規定,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。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,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,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使用旅客本人各行程內容及相關約定。
◆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
將依據【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(1)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(2)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(3)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4)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5)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6)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◆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◆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